该案件是依托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查获的一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
▲一名员工正在进行擦漆作业
▲员工擦漆作业所使用的稀释剂(天那水)等化学品混合物
近期,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直属中队在各中队辖区抽查过程中来到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上坞工业区某红木家具厂。检查时,该厂红木家具项目正在生产,厂房六楼设有喷漆房一间,喷漆房已根据环评要求进行了密闭设置且安装了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厂一名员工在喷漆房外的家具临时堆放区进行擦漆作业,该家具临时堆放区未安装任何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导致该名员工擦漆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现场有明显油漆异味。
该厂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东阳分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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