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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听法官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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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际,我们迎来了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听法官说维权小故事,助力提升你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

带“楠”字主材就是楠木家具?

欺诈销售,赔!

一、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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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在某红木家具厂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楠木家具,并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余某支付了30万元货款,家具厂按约把货送到了建德梅城。后余某发现家具材质并非楠木,以假充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构成欺诈,诉至建德法院要求退回家具款并按货款三倍赔偿损失。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产品销售合同,家具厂退回货款3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自费取回已售家具,且以成本价销售给余某厂里其他家具。

二、法官释法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余某与家具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家具的主材是楠木,而且家具厂在销售是还口头上进一步宣称是金丝楠木,经鉴定家具主材是大叶桢楠,而大叶桢楠并非楠木。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以案说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听法官说维权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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